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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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地塊內外存在污染源時,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2、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常可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3、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 GB 36600 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用途變更屬于自然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具體節點建議咨詢自然資源部門。
根據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 ,《 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目的是明確地塊污染物種類、濃度和空間分布,并提出是否需要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的建議。 建議在建筑物拆除后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若未拆除即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于地塊存在尚未清理完畢的危廢、固廢、建筑物等, 若清運或拆除過程新發現污染或產生二次污染,需對新發現污染或二次污染區域開展補充調查。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分為三個階段,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