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轉化碳排放清單編制方法:
“森林轉化”指將現有森林轉化為其它土地利用方式,相當于毀林。在毀林過程中,被破壞的森林生物量一部分通過現地或異地燃燒排放到大氣中,一部分(如木產品和燃燒剩余物)通過緩慢的分解過程(約數年至數十年)釋放到大氣中。有一小部分(約 5~10%)燃燒后轉化為木炭,分解緩慢,約需 100 年甚至更長時間。
本部分主要估算各市縣(區)“有林地”(包括喬木林、竹林、經濟林)轉化為“非林地”(如農地、牧地、城市用地、道路等)過程中,由于地上生物質的燃燒和分解引起的CO
2、CH
4和 N
2O 排放。
森林轉化燃燒引起的碳排放:森林轉化燃燒,包括現地燃燒(即發生在林地上的燃燒,如煉山等)和異地燃燒(被移走在林地外進行的燃燒,如薪柴等)。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現地燃燒CO
2排放 = 年轉化面積 ×(轉化前單位面積地上生物量-轉化后單位面積地上生物量)× 現地燃燒生物量比例 × 現地燃燒生物量氧化系數 × 地上生物量碳含量
異地燃燒CO
2排放 = 年轉化面積× (轉化前單位面積地上生物量-轉化后單位面積地上生物量)?異地燃燒生物量比例×異地燃燒生物量氧化系數×地上生物量碳含量
森林轉化分解碳排放,主要考慮燃燒剩余物的緩慢分解造成的CO
2排放。由于分解排放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因此在具體估算時,采用 10 年平均的年轉化面積進行計算,而不是使用清單編制年份的年轉化面積。
分解碳排放 = 年轉化面積(10 年平均)×(轉化前單位面積地上生物量-轉化后單位面積地上生物量)×被分解部分的比例×地上生物量碳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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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其它木質生物質生物量碳儲量變化清單編制方法:
本部分計算由于森林管理、采伐、薪炭材采集等活動影響而導致的生物量碳儲量增加或減少。其中,“森林”包括喬木林(林分)、竹林、經濟林和國家有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其它木質生物質”包括不符合森林定義的疏林、散生木和四旁樹。
森林和其它木質生物質生物量碳儲量的變化,包括喬木林(林分)生長生物量碳吸收、散生木、四旁樹、疏林生長生物量碳吸收;竹林、經濟林、灌木林生物量碳儲量變化;以及活立木消耗碳排放。
“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以下簡稱LUCF)溫室氣體清單,既包括溫室氣體的排放(如森林采伐或毀林排放的CO
2),也包括溫室氣體的吸收(如森林生長時吸收的CO
2)。在清單編制年份里,如果森林采伐或毀林的生物量損失超過森林生長的生物量增加,則表現為碳排放源,反之則表現為碳吸收匯。健明迪檢測可依據《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等標準進行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目前“廣東省市縣(區)級 LUCF 清單”擬考慮以下兩種人類活動引起的CO
2吸收或排放:森林和其它木質生物質生物量碳儲量變化,森林轉化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