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不再是行政許可事項。這進一步強化了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三同時”主體責任。
健明迪檢測通過大量項目實踐經驗,總結出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自主驗收過程中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1、未能準確判斷項目是否發生重大變動,或是明知已發生重大變動,未及時重新履行環保報批手續,未在驗收報告中明確項目的變動情況及原因。
項目變動情況是否屬于重大變動需依照“環辦[2015] 52號”、“環辦環評[2018] 6號”兩個文件進行判定。只要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或生態保護措施中有一項以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則界定為重大變動,必須先重新報批環評手續后才能開展驗收。
2、開展驗收前未先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排污單位應該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就先行開展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驗收結論無效。
3、驗收期限超過了12個月的最長時限未提交延期驗收說明
部分建設項目由于各種原因導致超過了12個月的最長驗收時限,則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說明延期驗收的原因,否則,很有可能會被判定為“未驗先投”,屬于涉嫌違法,驗收結論無效。
4、環保設施建設情況自查不到位
除了對環評報告及其批復文件要求建設的各類環保設施需要一一核查清楚,同時還需留意新近實施的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是否有新的或是更嚴格的相關規定。
5、執行錯誤的驗收標準。
驗收期間環境質量評價執行現行有效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原則上執行環評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國家或地方發布新標準,則執行新標準。
6、未核實項目生產工況,在生產負荷過低的情況下開展現場監測。
驗收監測是考量環保設施處理能力和運行效果的最有效手段,對于建設單位來說,無論處于什么樣的生產工況,環保設施都是防止超標排放的最后防線。驗收報告中要如實記錄好驗收監測期間主體工程、輔助工程的實際生產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保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
7、驗收報告照搬環評內容,甚至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應通常對照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進行自主驗收,驗收報告應如實反映實際建設情況,嚴禁照搬環評內容。
健明迪檢測能夠從檢驗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出發,為建設單位提供專業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服務,協助企業完成相關政策要求。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項目竣工驗收主體不再是“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而是調整為“建設單位”。也就是說